室温不达标退还采暖费 淄博城市居民供热工作意见出炉
采暖期供热开始后,在满足法规确定的条件下,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℃。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,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,供热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:室温在16℃(含)-18℃的,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%;室温在12℃(含)-16℃的,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%;室温低于12℃的,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%。
10月9日,记者从淄博市公共事业局获悉,近日,淄博市政府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供热工作的意见》(简称“《意见》”),具体实施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。记者了解到,总用热率达25%以上的建成小区,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;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℃,室温不达标,供暖单位应按标准退还采暖费。
《意见》指出,对居民小区等居住建筑,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度,总用热率达25%以上的建成小区,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。对符合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,单元用热率70%以上的居住建筑,采暖期内用户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℃;单元用热率30%以上、70%以下的居住建筑,签订供用热协议的,按协议执行,未签订协议的,采暖期内用户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℃;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%的居住建筑,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,如进行供热,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,供热温度执行协议约定。
记者了解到,采暖期供热开始后,在满足法规确定的条件下,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℃。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,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,供热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:室温在16℃(含)-18℃的,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%;室温在12℃(含)-16℃的,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%;室温低于12℃的,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%。在采暖期内,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,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;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,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停供时间退还相应采暖费。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原因未供暖的,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。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,擅自安装放水阀、排气阀、换热装置或擅自改动供热管道、安装管道泵、增设散热器的,不予退费,并依法予以查处。
此外,《意见》明确要求,各区县要结合热源和管网建设规划布局,认真做好各自供热区域内供热管网建设。管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综合开发、配套建设的原则,实现供热热源安全、科学、高效输送;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,适度超前,在供热能力方面预留相应余地。对于老旧供热管网,要在详细普查的基础上,制定更新改造计划;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或损坏严重的老旧供热管网,要列出改造计划,积极推进改造,用2-3年时间全部改造完成。
《意见》指出,对居民小区等居住建筑,实行用热率开户管理制度,总用热率达25%以上的建成小区,供热企业应当进行供热。对符合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的,单元用热率70%以上的居住建筑,采暖期内用户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℃;单元用热率30%以上、70%以下的居住建筑,签订供用热协议的,按协议执行,未签订协议的,采暖期内用户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℃;单元用热率达不到30%的居住建筑,由供热企业决定是否供热,如进行供热,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协议,供热温度执行协议约定。
记者了解到,采暖期供热开始后,在满足法规确定的条件下,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用户卧室、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℃。按面积收取采暖费的,因供热单位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,供热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退还采暖费:室温在16℃(含)-18℃的,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20%;室温在12℃(含)-16℃的,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50%;室温低于12℃的,退还不合格天数采暖费的100%。在采暖期内,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,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;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,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停供时间退还相应采暖费。采暖期内因供热单位原因未供暖的,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实际未供暖天数全部采暖费。用户未经供热企业同意,擅自安装放水阀、排气阀、换热装置或擅自改动供热管道、安装管道泵、增设散热器的,不予退费,并依法予以查处。
此外,《意见》明确要求,各区县要结合热源和管网建设规划布局,认真做好各自供热区域内供热管网建设。管网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、综合开发、配套建设的原则,实现供热热源安全、科学、高效输送;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,适度超前,在供热能力方面预留相应余地。对于老旧供热管网,要在详细普查的基础上,制定更新改造计划;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5年或损坏严重的老旧供热管网,要列出改造计划,积极推进改造,用2-3年时间全部改造完成。
责任编辑:临淄信息港
相关文章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