临淄一女子因传播邪教一审被判3年徒刑
近日,临淄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。孙某因犯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。
9日,记者从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获悉,近日,临淄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。孙某因犯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。
2017年10月份的一天,孙某和另外一名“全能神”信奉者一起去给其他人传播所谓的“福音”时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当场从另一名“全能神”信奉者身上查获孙某向其传播的存有“全能神”宣传品的SD卡1张,“全能神”宣传刊物2本;从孙某身上查获用于传播的存有全能神宣传品的SD卡1张。
随后,从孙某家中搜查出手写制作的“全能神”心得体会宣传品136份,非本人制作用于传播的“全能神”书籍、刊物等印刷品283份,SD存储卡6个,另外向他人传播“全能神”资料,包括书籍、刊物60余本,光盘50余张。MP5播放器2个,SD卡7个。
据孙某讲,她是在2011年8月份开始信“全能神”的,并经常参加聚会听“全能神”的讲解。当检察官问到是如何接触到“全能神”邪教时,孙某说:“在菜市场碰到了一位50岁的妇女,告诉让我信一个好东西,说很好,我说行,然后她就给了我一本书,我就拿回家看了看,上面写的是全能神的内容,我觉得很好,从那时起至今我就一直信奉全能神,到现在有6年了。”对于这些被搜集出来的宣传品,孙某解释说:“小册子上和内存卡里都是宣传“全能神”的一些资料,让人们看了之后能真正的相信“全能神”,得到解脱,脱离败坏,保持正常的人性。”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,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最终,孙某因犯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。
2017年10月份的一天,孙某和另外一名“全能神”信奉者一起去给其他人传播所谓的“福音”时被公安机关抓获。当场从另一名“全能神”信奉者身上查获孙某向其传播的存有“全能神”宣传品的SD卡1张,“全能神”宣传刊物2本;从孙某身上查获用于传播的存有全能神宣传品的SD卡1张。
随后,从孙某家中搜查出手写制作的“全能神”心得体会宣传品136份,非本人制作用于传播的“全能神”书籍、刊物等印刷品283份,SD存储卡6个,另外向他人传播“全能神”资料,包括书籍、刊物60余本,光盘50余张。MP5播放器2个,SD卡7个。
据孙某讲,她是在2011年8月份开始信“全能神”的,并经常参加聚会听“全能神”的讲解。当检察官问到是如何接触到“全能神”邪教时,孙某说:“在菜市场碰到了一位50岁的妇女,告诉让我信一个好东西,说很好,我说行,然后她就给了我一本书,我就拿回家看了看,上面写的是全能神的内容,我觉得很好,从那时起至今我就一直信奉全能神,到现在有6年了。”对于这些被搜集出来的宣传品,孙某解释说:“小册子上和内存卡里都是宣传“全能神”的一些资料,让人们看了之后能真正的相信“全能神”,得到解脱,脱离败坏,保持正常的人性。”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,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最终,孙某因犯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、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。
责任编辑:临淄信息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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